规章制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3-7 14:54:50



浙江省针灸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浙江省针灸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Acupuncture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英文缩写 AAZP 

第二条本会由全省针灸医学科技、教育、医疗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针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我省针灸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针灸医学工作者,促进针灸医学的繁荣发展和普及提高,促进针灸医学人才成长,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继承与发扬并重和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会要依法维护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针灸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 党建领导机关中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3号,邮编:31000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围绕针灸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针灸学术活动,组织学术课题的评审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开展针灸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针灸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针灸学的普及与宣传。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针灸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针灸专家对针灸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四)组织编辑出版针灸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专著及有关信息资料。

(五)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针灸人才,推荐、评选、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评选和奖励优秀的针灸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针灸医务人员。积极开展针灸科技和人才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优秀针灸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针灸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六)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相关国际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针灸科技合作。

(七)开发和推广针灸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及企业提供科技咨询。

(八)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九)做好针灸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针灸文化的影响。

(十)本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地市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不同会员有不同要求:

1.个人会员

针灸专业人员、中医、民族医、西医学习中医及相关学科人员,从事针灸医疗、教学、科研、编辑和仪器研制等工作,其专业职称在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工程师及其他相当专业职称以上者,其他学科热爱针灸事业、参与有关针灸医学工作、专业职称相当的人员、热爱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校就读的院校本科以上自愿申请入会的学生也可作为本会的会员。

2.团体会员

与本学会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学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个人会员由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团体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参加单位会员可优先得到本会技术咨询。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参加单位会员组织的各项学术、咨询和科普活动;

()为本会事业发展捐赠、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立设、变更和注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制订本会章程细则和工作计划;

(十一)筹措、管理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九)()、(十一)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十人,不少于三人。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针灸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特殊情况,秘书长为兼职时,应由理事会聘任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热爱针灸事业,责任心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经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本会建立党的工作小组,名称为“中共浙江省针灸学会党的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依据本会理事会成员数的实际情况,一般为三至五人,设组长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五十五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20201120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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